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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制度体系,
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所属全资、控股以及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控制企业,参照本细则,结合各企业实际和公司授权体系,分别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各决策机构应按照治理权限、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二)科学决策。对决策事项须经过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风险和决策失误。

(三)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政策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过程及决策结果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主要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实行清单管理。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由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人员以
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相关变动、调整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
重要影响的投资项目的设立、安排及实施。

第八条 大额资金运作,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党委、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重
大事项决策中履行把关定向和决定职责,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党委前置研究
重要经营管理事项一般由经理层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用办公会形式研究讨论,决策前一般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第四章 基本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合法合规
审查、吸收各方意见。

(一)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先经过调研,充分掌握政策要求,使决策符合具体
实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事先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

(三)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投资较大、周期较长、情况复杂的重大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或组织专家评审会。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法律审核程序。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核或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提交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上会方案和相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参与
决策人员,确保有充足的了解、分析、酝酿时间。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
己对决策事项的态度。主要负责人应该末位表态,不得提前表达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推迟作
出决定。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传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
策。特殊情况下以视频会议、通讯表决进行决策的,应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完善决策依据,及时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临时动议、突击
上会。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准备程序的,不得提交决策。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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