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不含)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含)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并依据母公
司“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和事项清单在其公司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中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制定或调整其章程等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公司相应制度执行,并
接受不定期检查。重大事项应按相关流程的要求报母公司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通过控制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因规模较小或结构较简单等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的子公司,可只设一名董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设董事会的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在做出2日内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母公司根据其所投资的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向子公司委派相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关键岗位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报告,并按
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季提交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母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相关考核制度进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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