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以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以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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