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参股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信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旨在促进公司治理和改善经营管理,帮助公司增加价值,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对本公司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其设立、调整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且不受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加强审计工作力量,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鼓励其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审计项目评比、审计专业技能大赛等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备与其从事的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同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
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开展审计工作,基于审计工
作需要或专业限制等因素,除涉密事项外,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和董事会批准范围内,
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本效益情况和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业务事项进行过程监督并提供内审服务;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七)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审计计划管理,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
(八)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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