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并保证: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金额内的投资项目,批
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拟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一定金额以上的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七)拟定公司的担保方案;
(八)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四)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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