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履职履责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工作部门,配备相应专职助理人员,协助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筹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四)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的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履行董事会秘书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如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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