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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