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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20:44:11 股吧网页版
华塑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为绝密、机密或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绝密级信息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属于绝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机密”是较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严重的影响;机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秘密”是一般的重大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秘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企业负责人确定。属于秘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确有必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应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它的重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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