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主要是公司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新设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除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等,统称为项目投资。
第三条 项目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项目投资。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项目投资。参股公司进行项目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项目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
第二章 项目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项目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的项目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的项目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第九条 除上述必须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之外,其他项目投资事项由公司自主决策。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中的相关定义、计算标准及适用原则如下:
(一)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豁免适用第八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四)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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