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 - 1 -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 - 3 -
第四章 审计报告 ...... - 6 -
第五章 附则 ...... -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控审计部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审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控审计部,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控
审计部对董事局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控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将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党委和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内控审计部是公司组织的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控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配置三名或以上专职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局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
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控审计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上市公司规则、公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提供分析、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为实现公司的目标服务。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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