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运营管理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勤勉履职,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召开等会议举办
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属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及
其审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为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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