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以及研究公司法人治理、母子公司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下设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文案起草、文书传递、信息收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企管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情况,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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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建议、进行评价。
(四) 对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流程等进行研究和完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报董事会审议。
(五) 监督公司治理行为,定期审查公司章程、相关治理制度、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会议组织情况等,向董事会提出关于采用或修改公司章程、治理制度和议事规则的建议以及设立、完善或撤销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建议。
(六) 审查和评估公司行为规范及其他内部政策和指引的有效性。
(七) 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和内控执行方面的规则和执行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审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是否充分有效,并提出必要修订意见。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与治理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备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
(二) 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根据相关各方的提名确定董事初选人名单。
(三) 在公司内部、外部广泛寻找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与治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并形成书面决议。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治理工作程序:
(一) 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分析各类上市公司关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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