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核、专业审核,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 30 日内补足委员人数。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下设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文案起草、文书传递、信息收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由分管内部审计的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成员由审计监察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和外部法律服务机构。
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法律事务制度的建设及其实施。
(三) 审核内外部审计计划和方案,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负责有关人员的离任审计及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 研究有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经营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警示或建议。
(八) 审查公司章程定的须经董事会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抵押、担保、采购、销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相关合同文本并提出建议。
(九)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法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公司重大法律事务的审核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对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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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书面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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