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目 录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7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 8
五、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8
六、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9
七、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10
八、结论意见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东阿阿胶/公司 指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调整 指 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
本次授予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
二次修订稿)》 次修订稿)》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611 第 0552 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阿阿胶的委托,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阿阿胶的股票,与东阿阿胶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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