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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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2
三、 结论意见......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297-06 号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4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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