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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3
三、 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3
四、 结论意见......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297-05 号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届董事
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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