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在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司债券的申请及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十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二)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在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公告,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三)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相关约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应当及时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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