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负责筹划或组织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资本运作事项;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财经证券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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