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交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的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
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内容。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表业绩简讯和文章。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宣传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媒体的宣传报道在确有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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