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限制或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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