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
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与公司一起视为共同一方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谨慎地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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