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的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格式编制公告,无法定格式的,应按照相近格式或有利于投资者、监管部门理解的结构编制公告,完整、准确的选择公告类别,录入业务参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告的上传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制定的格式及编制、披露规则执行。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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