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自律监管规则,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公正、认真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外上市
公司(含本次拟任职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的人员”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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