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布上述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财务部为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指定披露网站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六)负责收集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七)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八)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九)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实施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向财务部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财务部意见。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办法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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