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 17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所募集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该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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