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17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增持或减持)、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包含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股东,包括大股东和特定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统称“特定股东”。
第四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冻结、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发生变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证券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将证券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操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如上述人员的账
户因管理不善或有意给与、转交、借予他人操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上述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规范交易原则。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及时报告原则。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申报持股变动和任职信息变动等情况。
(三)合并计算原则。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可买卖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七条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第八条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九条大股东或特定股东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七条第一款的减持比例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计算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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