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17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等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届满前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公司审计风险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主要配合部门,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合规审查和相关信息披露等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审核及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三)审核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五)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二)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形成决议后,将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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