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17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室、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室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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