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5】第 83 号
致: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矿业”或“公司”)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00 在成都
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99 号 2 栋 19 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王雁律师、李广清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予以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核实。
声 明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将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藏格矿业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藏格矿业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藏格矿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出席对象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通知》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下午 3:0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99
号 2 栋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健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资格、会议召开方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止 2025 年 8 月 13 日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以下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70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74,213,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17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2 名,合计代表股份 100,917,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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