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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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立顾字第 093-1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娄 晓 丹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198611857956)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2 -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 的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和 查 验 ,该 等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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