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1
第三章 关联交易......2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3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5
第六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
在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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