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2
第一节 定期报告...... 2
第二节 临时报告......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13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3
第九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14
第十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14
第十一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下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鉴于公司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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