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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28:05 股吧网页版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1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2
第四章 附 则......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报送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2),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3),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管理部门备查,证券管理部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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