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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28:05 股吧网页版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第三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防范公司资金占用的日常督察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潍柴动力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日常工作中,财务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编制年度和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公司应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并应视情况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以保证一旦控股股东无法以现金清偿,则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控股股东所持股权变现偿还。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制度与不

潍柴动力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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