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2
第三章 融资决策权限和程序......6
第四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6
第五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十三)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投资经营决策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经营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经营决策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准理解和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交易涉及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交易涉及的金额虽未达到依《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交易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交易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并做出书面报告。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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