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1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2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3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4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5
第七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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