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21:28:03 股吧网页版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离职程序...... 1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2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2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3
第六章 附 则...... 3

潍柴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

潍柴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