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风险控制...... 1
第三章 审议程序...... 2
第四章 后续管理...... 3
第五章 附 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对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期货和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前应成立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相关交易应为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公司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公司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第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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