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东方盛虹”)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第二条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经董事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以及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对象应当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参与人的情形。
第三条 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
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江苏
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6,000 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 163,000 万元,拟通过设立专项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资管/信托产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 163,000 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母公司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并为员工自筹资金和预期收益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保证员工出资的部分按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不低于 8%。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
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管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东方盛虹股票。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的投资范围为购买并持有东方盛虹股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与禁止性行为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限从自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后续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按该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约定确定。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所变化,则以最新变化为准):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授权管
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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