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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20:04:15 股吧网页版
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5-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本次诉讼的原告;

3、涉案金额:合同欠款人民币 47,725,337.11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加坡亚德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亚德(上海)环保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系统”),因亚德系统与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苏州盛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关于《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年处置 4 万吨废矿油一体
化综合利用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 合同”)及《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以下简称“债务加入协议”)下德鑫公司、盛元公司欠付合同款事宜,亚德系统向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门法院”)提起诉讼,三门法院于近期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浙 1022 民初1942 号】,受理该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执行风险,亚德系统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三门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2025 年 6 月 6 日,亚德系统收到三门法院就财产保全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25)浙 1022 民初 1942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德(上海)环保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一: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盛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告二持有被告一 62%的股权。

受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二)纠纷起因

2021 年 4 月 15 日,亚德系统与德鑫公司就其年处置 4
万吨废矿物油一体化综合利用项目签署了 EPC 合同,合同总
金额为人民币 56,304,220.72 元。2022 年 9 月,亚德系统与
德鑫公司,盛元公司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就 EPC 合同下德鑫公司未付的合同款约定了具体还款安排,约定盛元公司加入债务,与德鑫公司对亚德系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1 年 12 月 30 日,亚德系统按 EPC 合同约定完成主
要设备和材料全部到现场并安装验收的工作,德鑫公司签发
机械完工证明。2022 年 10 月 15 日,德鑫公司出具《三门德
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年处置 4 万吨废矿物油一体化综合利用项目 EPC 合同设备系统共同验收意见》。

德鑫公司和盛元公司未能按照《债务加入协议》按时足额向亚德系统偿还欠付的合同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亚德系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德鑫公司和盛元公司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 47,725,337.11
元;

2、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截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的利
息人民币 12,011,197.12 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 0.035%的
利率支付利息;

3、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4.、二被告向亚德系统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下属子公司因被侵害利益提起诉讼,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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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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