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入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与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金动态。此项资金存放操作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投向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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