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境外成员企业,但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为主营业务的成员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所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品。
第七条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授权的主责部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相关制度及授权,分级审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及限额。成员企业在公司核定的品种及限额范围内拟定方案,报送主责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主责部门负责公司及成员企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集中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主责部门应制定公司统一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并监督成员企业执行。
(二)主责部门应及时审核成员企业提交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对审核的交易进行统一备案,并向成员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三)主责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成员企业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期限、盈亏状况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如发现超越经营范围、规模异常、疑似投机或风险过高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通知相关成员企业限期整改。
(四)主责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负责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市场分析、产品研究、策略评估、及向公司提供整体管理政策建议等工作。
(五)主责部门应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按规定披露公司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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