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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25:12 股吧网页版
TCL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3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程序......8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方的职责......10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与保密责任......12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3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13
第八章 其他......14
第九章 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如需)。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还包括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将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则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相关发行文件。

第七条 定期报告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还应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披露标准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披露上述信息,且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临时报告

1、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还应当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及时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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