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
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授权的主责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二)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内,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在年度委托理财计划范围外,则需按照前述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资金划转等工作事宜;
(四)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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