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强化资金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主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以及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五条 公司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时,原则上应选取不少于 3 个同
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从收益率、风险水平、相关费用、期限与流动性、信息披露透明度及金融机构信誉等多维度综合评估,择优选择。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严格参照《公司章程》投资项目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向非关联方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需提交委托理财方案至公司,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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