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待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一般性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六)与议案有关的资料。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一个工作日内转达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期限;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收集书面委托书,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委托情况,会后在纪要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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