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
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8 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健全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务院国资委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
属企业。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各级
企业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总体原则
第五条 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在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下简称“年度财务资助事项”)内,在年度财务资助事项外的财务资助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财务资助事项的,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各级企业不得向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者
自然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 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被资助对象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供股权质押、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措施,如其他股东无法提供,应当由第三方或被资助对象提供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且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有关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要求其他股东或被
资助对象提供担保的,应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按照市场化原
则确定借款利率,与其他股东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约定按同等利率提供借款的,其借款利率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或按约定处理。因特殊情形对外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时,借款利息应以当时市场利率为基础进行确定,同时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利率向上浮动,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20%。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
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