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切实履行其职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证券部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有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五) 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复印件)。
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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