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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定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应符合上述章程及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及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订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报告;

(三)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长效激励方案;

(四)监督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五)提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建议;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当召集人没有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其他高
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董事会经费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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