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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